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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分享|马晨良律师:浅谈直播带货中的主播涉税法律风险

2024-12-19

浅谈直播带货中的主播涉税法律风险

上海金茂凯德(青岛)律师事务所   马晨良

直播带货,作为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型电商模式,以其独特的互动性和即时性吸引了大量消费者,同时直播电商的蓬勃发展激发了消费市场,在促进消费增长、就业创造、品牌建设、产业升级和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了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与准入门槛低、监管不全面的矛盾也使得一系列合规问题大量爆发,尤其是带货主播的涉税法律风险尤为突出。

一 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降低税率

头部主播最常见的税收筹划手法为主播在税收洼地成立多家未有实际业务运营的个人独资企业或工作室(个体工商户),将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进行申报,并利用税收核定政策来大幅降低税率,这种税筹方式已经被明确认定为属于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行为。

典型案例

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平某(网名:L嫂平某)涉嫌偷逃税款,对其依法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平某通过隐匿直播带货佣金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1926.05万元,未依法申报其他生产经营收入少缴有关税款1450.72万元。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平某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并主动补缴税款。对平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0.6倍罚款,共计6200.3万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由于经营所得的最高税率低于综合所得的最高税率,实践中存在许多主播通过注册诸多没有实际业务行为的工作室、个人独资企业等将自己取得的原本属于劳务所得的收入违规转化为经营所得,从而达到所谓节税目的,但是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源头上遏制了滥用核定征收的现状,另外税务局将判断劳务所得与经营所得的标准归纳为,“经营所得一般是指有稳定的机构场所、持续经营且不是独立的个人活动而取得的所得,考虑经济行为实质,经营所得带有资本投入属性,包括资本投入、劳务投入”,也给目前仍在采用该种方式的主播们敲响了警钟。

二 隐匿收入虚假申报,减少应纳税额

带货主播的收入类型广泛,除了大家熟悉的带货佣金外,还包括坑位费、保量提成、供货价结算且兼具娱乐主播的粉丝打赏收益,另外数额也较难明确,在自行申报纳税时,主播的纳税人自觉性也到较大考验,而通过公布的处罚案例来看,主播通常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匿收入、个人收取款项但不申报或虚假申报等手段以期达到减少税额的非法目的。

典型案例

税务总局驻沈阳特派办组织辽宁省营口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网络主播田小龙偷税案件进行处罚。

经查,网络主播田小龙2020年至2022年期间,以个人及其成立的个体服装销售中心名义从事网络直播带货,通过个人账户收取网店销售收入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735万元。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田小龙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罚款共计1348万元。

上述案例中涉税主播直接采取个人账户收款并且未依法申报纳税凸显了现在直播带货行业中大量主播税务风险意识淡薄的特点,另外主播拆分合同也是常见手段,带货主播将收入计入关联企业名下,采用阴阳合同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较小金额的合同用于备案纳税,较高金额的合同用于实际交易,当然该阴阳合同属于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光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涉嫌偷逃税的刑事责任。作为直播电商的龙头城市杭州市针对带货主播税务合规问题亦早已出台《杭州市直播电商产业合规指引》,要求明确区分主播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纳税申报,确保对各项经济业务事项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税务处理事项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直播电商行业的合规发展提出了指引。

三 利用核定征收方式和地方税收优惠,转移纳税义务

当年“直播一姐”薇娅补缴税款、滞纳金等共计13.41亿元事件震惊全国,而其偷逃税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在转换收入性质基础上转变了征税方式,将查账征收变为核定征收。核定税收的核定所得率依当地出台的具体政策而定,部分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往往将核定所得率设定得很低,形成了所谓的“税收洼地”,带货主播利用核定所得率可以大幅度降低所得数额,从而降低实际税负,甚至还有个税返还等其他优惠。

另外部分强势主播,利用其大量的粉丝基础和“销售带货能力”为谈判价码,通过协议约定转移纳税义务由合同相对方承担,虽然我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谁”但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更不得改变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纳税主体、税种、税率等,税务机关作出征税决定后纳税义务人仍应缴纳税费,不能成为逃避缴纳税费的依据,否则仍可能面临处罚。

总   结

作为新消费业态重要组成部分,直播电商的发展促进了经济新动能,为经济注入了新的血液,重构了经济生态链,在激发消费市场、赋能企业转型升级、扩大创新就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众多参与方在税务方面所呈现出来的困境需值得重视,尤其是带货主播更要承担与其收入及粉丝影响力匹配的责任,依法纳税是基本要求,同时税收征管体系亦应依托国情不断更新监管能力,完善征管体系,防范税收流失,实现电商直播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