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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分享|王孟妮律师:以供应链交易结构为视角,浅析供应链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2024-12-24

以供应链交易结构为视角,浅析供应链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上海金茂凯德(青岛)律师事务所   王孟妮

近年来,伴随市场经济产业化、集约化的发展势头,供应链已从最初单一的企业内部整合模式扩展为外部整合的线性或网状模式。趋向复杂化的供应链发展模式,意味着供应链交易链条中任一主体向外对接均是不同类型主体,也因处在供应链交易链条不同节点扮演不同类型角色。供应链企业因其盈利方式特殊性,会介入供应链交易结构不同阶段、扮演不同角色,这意味着其所处法律关系地位不同,亦预示因角色所承担的法律风险也存在巨大差异。供应链企业精准定位其所处供应链交易结构位置,从供应链交易形成前期及后期全阶段精准防控法律风险。

一 供应链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重要性

01 外部经济环境严峻

当前经济面临严峻挑战,市场不景气、消费降级,生产型企业销量下降、生产停滞、货物贬值或者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严重下降,从而供应链交易结构中各主体违约风险进一步增加。

02 供应链交易结构内部复杂性

以农粮供应链交易结构为例,一般情况下,该类供应链交易结构外观显示单一,主要表现为供应链企业将粮食从粮食供应商处收购后,再将粮食转卖至原料加工厂加工成半成品,后加工厂将半成品出售至食品厂,食品厂将半成品进一步生产至成品,最后成品流通至市场,消费者进行购买食用。粮食由最初收购到最终加工销售形成自上至下的完整交易链条。

但实践中,粮食供应商、加工厂、食品厂间的交易链接可能系因各个主体多重交互性导致形成。供应链企业在供应链交易链条中因上下游企业自身发展限制介入多处交易环节之中,例如加工厂因销售渠道匮乏或资金需求,寻求供应链企业介入,供应链企业应加工厂要求寻找合格的食品厂,再根据食品厂的订单需求向加工厂敲定采购数量,加工厂又因缺乏粮食供应,供应链企业或者食品厂有相应供应商资源,则对此进行介入,从而形成粮食供应商、加工厂、食品厂的闭环交易结构。对此,看似毫无关联的上下游企业形成单一的供应链交易外观,但内里是由多个主体间交互形成,主体之间交互性增加,对于供应链企业的不可控风险也会相应增长。供应链企业欲在交易过程中降低法律风险,不仅仅需要关注与自身形成直接法律关系的交易主体,还应拓宽视野,关注整个交易结构的形成发展。

二 供应链交易结构形成期之风险防控

在供应链交易结构形成期,各方主体间交易尚未定型,风控人员须从交易结构宏观框架出发,结合可能影响供应链交易风险的具体细节,综合各类因素进行整体把控。

01 主体因素

交易主体系供应链交易结构的链接支柱,降低交易主体可能存在的风险度,有利于提升供应链交易结构的综合稳定性。

交易背景

风控人员需关注理解供应链交易链条形成背景,探寻各方主体间包括交易形成起因、过程、目的、交易对手类型等因素,从源头排查风险,分析是否存在非法可能性,综合掌握整个供应链交易运行逻辑,实现供应链条交易风险可控性,最终各方合法化赢得交易利益最大化。

交易主体商业行为逻辑合理性

供应链交易结构中不同交易主体因扮演不同角色,商业行为潜在逻辑亦存在差异。比如供应链企业介入供应链主要因其有流动资金,并通过资金优势赚取服务费用;上游供应商在交易结构中主要考虑将手中存货顺利出售获取销售利润;下游销售商苦于资金或货源压力介入交易链条实现运营周转。以交易主体所处供应链交易位置为基础,宏观把控交易主体在交易细节中所作商业行为是否符合商业逻辑,可以有效排除不合格交易主体介入供应链交易环节,以免在贸易业务中人为增加不必要的交易环节,提高供应链交易结构安全性。

交易主体经营资质、履约能力

企业日常经营需要行政许可,对于特定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有更加严格的准入标准。在供应链交易环节中,若交易主体不享有相应的经营资质可能会影响到相应交易环节的有效性,尤其因文字表述易产生行业识别混淆的行业资质,风控人员须严格把控。

结合国资委十不准原则,供应链企业需要对整个供应链主体之间是否为特定利益关系企业进行重点排查,避免供应链企业参与特定利益关系企业间无商业目的的贸易业务。

交易主体的履约能力体现在不同方面,如原料供应商的库存量、加工厂的加工效率、食品厂的成品合格率、供应链企业的资金实力及交易渠道的丰富性等,交易主体的履约能力关系供应链交易能否顺利执行,因而风控人员需根据主体特征对应排查是否具备相对应的履约能力;若前期考察发现交易主体欠缺履约能力,可要求其提供增信措施以保障履约行为的实现。

交易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为保证供应链交易的有效性、安全性,风控人员需深入了解供应链交易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排除交易主体以虚假意思表示掩盖真实交易目的或者多个主体间合谋欺诈、诈骗的情形,防止出现融资性贸易、无商业实质的循环贸易等情形。

交易主体内部员工犯罪可能性

若交易主体授权负责人存在犯罪可能性,那么将严重影响未来供应链交易的整体安全性,譬如授权负责人犯罪行为牵涉资金或犯罪赃物涉及供应链交易某一环节,那么可能导致整个交易链条崩塌,即使受害主体可通过法律手段追责,但若民事行为与犯罪行为涉及的法律事实相牵连,根据刑民交叉诉讼程序中先刑后民的基本原则,受害主体欲通过民事程序追回损失可能遥遥无期。

02 目标物因素

供应链交易结构中,各交易环节目标物呈现状态不同。以农粮为例,在上游粮食供应商与下游加工厂的链接中,均以粮食原料状态呈现,经过加工厂后则升级为半成品,后经食品厂生产为成品。目标物不同的状态,其性质属性、存储、运输要求均有不同,市场价值也会较大变动。因此,风控人员需牢牢把握目标物的形态变化、性质属性、存储要求、市场价值等多种影响因素,以尽可能降低目标物给供应链交易带来的风险波动。

除考虑货物自身属性风险外,供应链企业在业务开展时,重中之重系对货物货权及占有状态的把控。在供应链不同交易阶段,货权仅由唯一主体享有,但货物的占有状态(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却可能存在多重主体,占有状态及权利的不同直接导致货物在各主体控制下存在法律风险差异,同时各主体采取的风控措施亦有区别。风控人员需要清晰货物在各交易阶段的流转节点,清晰货权所属,明确占有主体,最大化实现对货物货权的控制,防止开展对交易标的没有控制权的空转、走单等贸易业务。

同时风控人员须着重审查是否存有真实货物,以防存在上下游恶意串通隐瞒无货事实进行无实质商业目的的虚假贸易行为。

03 空间因素

供应链交易结构中,目标物数量体积往往不是小数,不允许交易主体交易后进行直接占有。为提高交易的便捷性,一般会采取仓单转移货权方式,这就要求风控人员了解仓储特征,是否存在遗失目标物的可能性;同时为防止仓储方对于货物的偷藏转移行为,尽可能自行或引入与仓储方、上下游客户无任何关联关系的监管方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控制货物出入库、不定期对货物进行抽检、保存货物仓储、出入库录像、视频,采取在仓储外部对货物进行货权公示等措施。

04 时间因素

供应链交易多数为多批次货物流转交易,时间成本较长,监控时间成本随之增加,内部人员单一行为操作化下风险意识的降低及外界因素干扰等多重原因,不可控风险也会潜在上升。譬如上游供应商逾期交货、下游客户因市场价值波动的毁约风险、逾期付款风险、货物数质量风险、货物滞留风险等均需考量在内。

05 “十不准”原则适用

2023年10月1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简称“十不准”),对虚假贸易的十种禁止类型进行详细规定。作为供应链交易风控的重要依据,风控人员需严格把控“十不准”原则,适用在供应链交易结构的各个阶段。

三 供应链交易结构稳定期之风险防控

在交易主体、交易框架均已确定的供应链交易结构基础上,风控人员则须结合交易环节,以四部曲方式把控整体交易流程,为后续业务具体展开奠定基础。

采集商业事实

风控人员需以商业客观事实为前提,通过与各交易主体的沟通交流、实地考察等方式,深扒交易主体间发生的具体交易行为关键点,细数交易环节间的顺序重叠关系,特别是业务实操人员在业务流程的操作细节,汲取重点,化繁为简。

商业事实译法律事实

商业事实错综复杂,须捋顺、摘取关键信息并嵌入与之匹配的法律关系,以此为基础译为法律事实,结合具体法律规定预判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风险分析

风控人员需结合供应链交易形成前期风控适用五因素,落脚于交易主体对于目标物的货权、占有状态及对应的增信措施,综合判断供应链交易结构中,目标物处在不同环节下,供应链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设计风控策略

通过全阶段风险防控分析,风控人员以环节简洁、风控补漏提示为原则,分类设计整理风控措施,与供应链企业进行详细对接沟通,形成最终风控策略。

结   语

综上,外部环境与内部因素繁复干扰使得供应链交易结构发生的动态过程易触发多主体间的多重法律关系,风控需经认真分析推理各法律关系间的冲突并加以推演,对可预知风险进行可控防范,建立规范化机制,以实现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