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人提供劳务时受伤,工人、雇主、分包人、承包人谁来承担责任?
张某在工地从事瓦工工作,在放吊罐砂浆时,因塔吊司机突然起吊造成张某两根手指受伤。经调查,A劳务公司与B建设公司签订分包合同,B建设公司将工程中的劳务分包给A劳务公司;江某与A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接劳务,张某、于某等人跟随着江某进行砌砖劳务,江某根据劳务工人每日砌砖数量结算劳务费。张某受伤,起诉到法院要求江某、A劳务公司、B建设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江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对张某的工作活动进行有效的危险防控管理和规范,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对自身安全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其在工作过程中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应当自担部分责任。法院酌定以张某自担30%的责任,江某承担70%的责任为宜。A劳务公司将砌砖劳务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江某,A劳务公司应与江某对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劳务公司具有相应劳务资质,B建设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张某在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塔吊司机造突然起吊造成损害,张某有权请求第三人塔吊司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江某给予补偿。雇主江某与加害第三人塔吊司机各自基于不同的原因对雇员张某负有赔偿的义务,这两个请求权是基于不同的诉因,其中任何一个赔偿义务人向张某履行了债务,张某的赔偿请求权即告消灭。张某通过诉讼向雇主江某主张赔偿,法院根据事故发生时雇主和劳务工人应注意到的危险防控管理及自身谨慎安全义务划分责任,故法院判决江某承担主要赔偿义务,张某自身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A劳务公司具有相应的劳务资质,B建设公司将劳务分包给A劳务公司并无过错,故而对于劳务中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责任。A劳务公司将砌砖劳务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江某,存在过错,故而A劳务公司应与江某一起对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工人施工时,应注意自身安全,防范危险;工程承包人承揽工程需具有相应资质,同样,承包人也需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人对外分包具体业务,否则,工人发生事故后,雇主、分包人、承包人均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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